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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机器人踏出国门:具身智能出海的法律合规全景

发布时间:2026-08-20 18:33:27  访问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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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金杜研究)

  引言

  2026年,中国机器人出口正在加速扩张,但不同品类之间存在一定规模差距。海关总署数据显示,前五个月各类机器人合计出口1,037.7万台、人民币199.9亿元,其中清洁机器人一项即达140亿元(约20.2亿美元),独占七成以上[1]。本文聚焦的则是“另一极”——人形与四足机器人所属的“智能仿生机器人”,以及搭载AI并与物理环境交互的工业与服务机器人。工业机器人2026年上半年出口人民币62.9亿元,同比增长18.6%,销往141个国家和地区,并于2025年首次实现净出口[2]。智能仿生机器人自2026年1月1日起方有独立税号,上半年出口10,400台、约人民币7.2亿元,销往93个国家和地区[3]

  绝对数量虽不惊人,但商业化的速度在今年上半年明显加快,摩根士丹利6月将中国人形机器人当年出货预测一举上调至5万台,2030年预期更是从26.2万台翻近一倍至44.6万台[4]。目的地结构则随产品形态剧烈分化,按海关单一税号口径,上半年搬运类工业机器人有31.6%的出口量流向东盟、协作机器人为18.5%、智能仿生机器人仅为8.5%;而美国、欧盟、日本与韩国合计则占搬运类出口量的42.0%、协作类的51.1%、智能仿生类的62.4%[5]。越接近具身智能本体,出口目的地越向发达市场集中。

  合规工作必须安排在规模化之前完成。产品认证、境内对外投资手续与跨境架构安排各有固定的办理周期,无法靠追加投入来压缩。而出海模式与股权架构一旦落定,事后调整的代价远不止于时间与成本,它可能意味着推倒重来。以一台从中国发往海外的人形机器人为例,它在运行中同时采集人脸与步态、与工人近距离协作、搭载受管制供应链的芯片、并将数据实时回传中国总部。这些行为分别落入数据隐私、AI监管、出口管制与产品安全四套法律框架,而每进入一个新的市场,上述判断均须重新作出。

  01

  为什么“具身智能出海”是一道更难的合规题

  具身智能在纯软件AI的基础上叠加了硬件形态、物理交互与持续的数据采集,监管领域因此同时宽于纯软件产品与不含AI的传统装备。同一台机器人的四个技术层次j9登录入口,各自对应不同的监管体系:

  其中认知层直接改变整机的监管定性。欧盟以“安全部件”规则实现这一点,《人工智能法》原以第6条第1款将作为安全部件的AI归为高风险,2026年“数字综合法案”修订后,机械类产品所载的AI改由《机械法规》(Machinery Regulation, (EU) 2023/1230)承接,医疗器械等其他受统一立法规制的产品仍留在《人工智能法》范围内。美国没有统一的横向AI立法,由各行业主管机关分别监管。欧美归口虽有不同,但方向一致,即AI嵌入哪一类产品,就进入该类产品的认证体系。

  这四个层次的风险不是线性叠加,而是同时触发。摄像头采集人脸,在美国伊利诺伊州可能引发生物识别诉讼,在欧盟落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的罚则与索赔。机械臂碰伤操作工,则可能引发产品责任与召回。同一台机器人,四套监管体系并行运转,这是机器人出海比互联网出海更复杂的根本原因。

  02

   具身智能出海:六类共性风险

  无论目的地是哪里,具身智能企业出海都要面对六类共性风险:产品安全认证、AI监管、数据与隐私、出口管制这四类随产品与技术出海而生;投资安全审查由股权与控制权变动触发;产品责任则伴随产品上市后持续存在,贯穿全生命周期。

  1.   产品安全认证。欧盟CE、日本PSE、韩国KC以及各国的型式认证与电气安全认证,是进入市场的前置条件。按国际标准设计与测试可减少各国的重复测试,但标准与法规的对接存在滞后。工业机器人适用的ISO 10218于2025年发布新版,并入了协作机器人技术规范 ISO/TS 15066 的内容[6]。然而,欧盟现行产生符合性推定的仍是2011年版,这使得按2025年新版设计并不能自动取得推定效力。

  2.   AI监管。欧盟《人工智能法》与韩国《人工智能基本法》、越南《人工智能法》是目前已生效的横向AI立法,后两者分别自2026年1月与3月起施行,多数其他法域仍以“软性规范”为主。关键在于分类:机器人搭载的AI可能因用途落入高风险系统,也可能因作为受监管产品的安全部件而被纳入监管。分类结论直接决定义务量级,且须逐法域判断。

  3.   数据与隐私。机器人在运行中持续采集数据,视频、语音、空间信息、生物识别信息与高精度环境地图均受监管。数据回传总部须同时满足采集地的跨境传输要求,与中国的数据出境制度分属两端,互不替代。

  4.   出口管制。管制随产品与技术流动,关键在于分清它来自哪一国、边界划在哪里。出境端是中国对受限技术与货物的管制。货物出境后,美国的再出口管辖仍可能随美产受管制成分继续延伸,但含美产部件并不当然落入。

  5.   投资安全审查。由股权与控制权的变动触发。主要情形是取得当地企业的股权或控制权,绿地设厂是否纳入则因法域而异。其中,严格的绿地投资通常不在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CFIUS”)传统的管辖范围内,但根据CFIUS的相关法律和实践,合资形式的绿地投资(涉及美国业务)和绿地投资过程中获得不动产权益(需结合不动产所在地判断)的交易仍然很可能落入CFIUS的管辖范围。日本则将设立分支机构一并纳入事前申报。此外,中国对本国企业的境外投资也设有安全审查,且覆盖境外资产与权益的转让、处分。对中国背景的投资人而言,机器人与AI在多国已被列为敏感领域,审查周期通常长于其他来源的投资人。

  6.   产品责任与安全事故。这一类只在产品进入市场之后才可能发生。实体机器人一旦造成人身伤害,可能面临严格责任、召回乃至集体诉讼。尤其要注意进口商的地位,欧盟、日本、韩国等法域将其视为“制造者”,就安全缺陷承担同等的无过错严格责任[7]。以自设本地主体作为进口商的,该主体直接承担制造者责任。

  同一台机器人进工厂、进医院、进家庭,适用的规则与监管强度截然不同。六类风险的具体量级,必须按应用场景逐个确定。

  03

  出海模式决定合规重心

  同样一台机器人,以什么方式进入海外市场,直接决定了六类风险的分布形态。这六类风险在任何模式下都存在。模式不消灭风险,它改变的是由谁承担、在哪一环承担。各类合规义务之所以能按模式归位,原因在于它们各自附着于不同的跨境事项。

  据此,一个模式的风险重心可由三个问题定位:跨境的是什么?中国一方在目的地有没有自设经营实体?产品交付后由谁控制运行与数据?企业以硬件出口、软件即服务(Software as a Service, “SaaS”)、本地合资还是技术许可方式进入,据此可先作定位。下面的矩阵按这三个问题给出五种典型模式的相对权重(●高、◐中、○低),具体项目仍需个案判断。

  1.   硬件出口。 这一模式下跨境的只有整机。出口方在目的地通常没有自设经营实体,产品交付后由客户使用与运行,产品安全认证与产品责任的权重因此最高——认证须逐国办理,涵盖电气安全与无线电型式两类。AI监管与数据义务并不随整机交付转移给客户。

  2.   软件与SaaS出海。 这一模式下跨境的是持续运行的软件与数据,系统的运行与数据处理始终由中国一方掌握,不随交付移交客户。没有实体产品投放,产品认证基本不适用;AI监管与数据规则的权重升到最高,模型是否构成高风险AI系统、客户数据是否回传中国、源代码与模型权重如何保护,都由中国一方判断并承担。产品责任的边界也随之变化——欧盟已将软件纳入产品责任的“产品”范围。

  3.   本地化运营。 这一模式下跨境的是股权与资金,中国母公司在目的地设立或收购经营实体。股权跨境本身可能触发外资安全审查。实体落地后,通常同时承担进口商、制造者与雇主三重身份。作为进口商,它在欧盟、日本、韩国等法域被视为制造者,直接承担缺陷产品的严格责任。本地经营产生的数据可能被要求境内存储,用工则受当地劳动法约束。这些义务均因主体落地而生,与产品本身无关。

  4.   技术许可与知识产权合作。这一模式下跨境的是技术资料、软件与人员指导,整机留在境内。产品由境外被许可方在当地制造与投放,认证与产品责任因此由被许可方承担。但在美国市场,授权制造并不当然解决准入。管制清单按生产地判断,产品须在美国制造且国产组件成本占比达标,仅把制造或组装授权给美方通常不够。跨境的是受管制技术本身,中国的技术出口管理在出境端适用,成为这一模式的主要约束。目的地一般不对技术进口另设管制,但技术进入当地之后,其再出口以及向第三国人员的披露仍受当地出口管制约束,美国的视同出口规则即属此类。知识产权在当地的可执行性、改良成果的归属与争议解决的管辖选择构成合同层面的主要风险。跨境派遣技术人员与安排人员境外培训,已被明确列为不得用于规避技术出口管制的方式。

  5.   系统集成与解决方案。 机器人作为整体方案的一部分交付,认证义务上升到系统层面,单台设备合规不等于整线合规。主要难点在事故之后的责任划分,整机厂、集成商与运营方若未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认定标准、召回配合义务与保险安排,一次现场事故容易演变为多方互诉。

  就目前的出海结构而言,硬件出口仍是主流,本地化运营的比重在上升,纯SaaS与技术许可对硬件密集的具身智能仍属次要路径。实践中不少项目并非单一模式——出口整机的同时在目的地设立子公司承担交付与售后,两栏义务叠加,仅按主要模式判断一次远远不够。

  04

  主要市场的核心风险与最新监管动态

  1. 美国

  美国没有横向的联邦AI立法,实际对中国机器人企业发生作用的是设备准入认证、出口管制、产品责任、生物识别诉讼与投融资安全审查等几类分散规则。产品责任端,各州普通法项下的严格责任、惩罚性赔偿与集体诉讼风险常年高企,人脸、步态等生物识别信息的采集在伊利诺伊州等地更是私人诉权高发区;投融资端则受CFIUS及Reverse CFIUS (包括美国第14105号总统行政令及美国财政部基于此出台的最终规则“关于美国在受关注国家投资有关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的规定”、《2025年全面对外投资国家安全法》)的双重约束。

  2026年7月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已将境外生产的“先进机器人设备”列入出口管制清单,认定标准从严——制造、组装、设计、开发任一环节在境外完成都可能被视为不构成“国内生产”,新型号未取得战争部附条件批准即不得进口、营销或在美销售。

  2. 欧盟

  欧盟的事前合规义务在五个市场中最为密集,且正处规则交接期。《人工智能法》原将机械安全部件AI纳入高风险,2026年“数字综合法案”已将《机械法规》移出该法高风险附件,相应要求改由《机械法规》配套立法规定(须于2028年8月前出台);但认证门槛并未降低——含AI安全功能的机器人仍须公告机构介入的第三方符合性评估,无法依内部生产控制自行出具CE符合性声明,且现行协调标准尚未纳入2025年新版机器人安全标准,符合性推定机制暂时用不上,认证周期需相应预留。

  新《产品责任指令》已将软件与AI纳入“产品”定义,成员国须于2026年12月9日前完成转化;制造者不披露证据即可推定产品有缺陷,未提供安全更新本身可构成责任,制造者举证责任显著加重。

  此外,以并购或合资进入欧盟的,外资审查正趋统一。新《外资审查条例》((EU) 2026/1386)自2028年1月17日起适用并取代(EU) 2019/452,要求所有成员国都建立审查机制,此前成员国可自行选择是否设立[8]

  3. 日本

  日本没有独立的机器人认证品类,PSE、技适等认证是否适用须逐机型个案判断,进口商则被《制造物责任法》直接列为承担无过错严格责任的“制造者”,且日本法院对开发风险抗辩历来从严解释。

  AI层面以促进型软性规范为主、尚无机器人专门规则,但数据合规不可忽视——《个人信息保护法》2026年修正案已于7月17日公布,两年内分步施行,新增面部特征等生物识别数据的周知义务并收紧向第三方提供的条件,采集人脸、步态等数据的机器人产品需提前评估合规改造成本。

  4. 韩国

  韩国是人形与四足机器人的第三大出口目的地,也是欧盟之外少数已有横向AI立法的法域,认证、AI监管、投资审查与产品责任四项都有针对机器人的具体规则。对于机器人认证的申报义务通常只能由制造商本人提出、无法转嫁给韩国进口方。

  《人工智能基本法》已于2026年1月22日正式施行,采简化风险分级,硬性义务集中于医疗、能源、公共服务等“高影响”AI,且该法具广泛域外效力,适用于影响韩国市场或用户的AI活动,境外经营者用户规模或营业额超过门槛的即可能须指定境内代表;工厂内工业机器人是否落入“高影响”范围需逐案判断。产品责任方面,《制造物责任法》将从事进口业务者直接列为“制造者”,与欧盟、日本一致[9]

  此外,机器人被明列为国家核心技术领域之一,外国投资者并购持有该类技术的韩国机构或与之合资的,该机构须事先取得产业通商部长官的批准。

  5. 东南亚

  东南亚的合规图景可分两个层次看待。

  其一是终端市场层:区域内认证与合规要求高度碎片化,各国型式认证与电信设备注册标准互不承认、硬件须逐国办理。其中越南已分别就人工智能、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立法,机器人若被归为高风险,须在上市前完成符合性评估并在越南设立本地联络点,个人数据跨境还须做传输影响评估;印尼《个人数据保护法》具域外效力,使用新技术处理个人数据同样触发数据保护影响评估。

  其二是区域架构层:新加坡凭借不设一般性数据本地化要求,成为区域控股、知识产权持有与数据枢纽的首选地,但同时也是转口管制的关键节点——其自身管制清单并不覆盖先进AI芯片等美国单边管制物项,货物出境后延伸适用的仍是美国的再出口管辖;2025年4月新加坡贸工部与海关发布联合公告,要求在新加坡经营的企业不得协助规避他国出口管制。

  结语

  具身智能的全球化,本质上是把AI合规与实体产品合规压缩进同一件产品。监管范围更宽、不确定变量更多、多法域风险的叠加效应更强,但这些不确定性可以拆解。法律工作的价值,在于把它们逐一识别出来,并按正确的顺序逐一应对。

  各法域规则虽异,企业要作的判断却大体相同,即定模式、搭架构、排时间。其一,先定出海模式,再逐个评估目的地法域,因为同一部法律在出口与设厂两种模式下,适用的范围与强度截然不同,模式未定各法域的评估便没有依据;其二,知识产权持有主体、数据流向与融资架构也应与模式一并确定,因为架构一经落地,义务随之附着,若在交割之后再调整,代价不止于时间,境外股权与资产转让均可能触发安全审查、ODI手续变更等系列连锁反应。其三,从产品上市日反推时间表——认证周期最难压缩,如出海欧洲市场则需要为欧盟机器人安全标准这类规则交接留出余量。

  规则仍在变动,但企业需要作出的选择不会因此推迟。对于计划出海或已在途中的具身智能企业,宜在架构与模式定型之前引入熟悉多法域规则的法律顾问,完成各目的地的合规评估——提前规划,方能在出海布局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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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脚注:

  [1] 海关总署数据,见中新网(2026年7月15日),https://www.chinanews.com.cn/cj/2026/07-15/10659573.shtml。

  [2] 《海关总署:我国工业机器人上半年出口62.9亿元,增长18.6%》,海关总署副署长王军在国务院新闻办2026年7月14日发布会上介绍,见澎湃新闻(2026年7月14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581339。

  [3] 相关数据系经海关总署“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stats.customs.gov.cn)查询导出后汇总。

  [4] Morgan Stanley doubles China humanoid robot shipment forecast as commercialization accelerates, CNBC(2026年6月24日),https://www.cnbc.com/2026/06/24/morgan-stanley-china-humanoid-robot-market-forecast.html。

  [5] 相关数据系经海关总署“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stats.customs.gov.cn)查询导出后汇总。

  [6] ISO 10218-1:2025 与 ISO 10218-2:2025(2025 年 2 月发布,第 3 版),原协作机器人技术规范 ISO/TS 15066:2016 的内容已并入第 2 部分,https://www.iso.org/standard/73933.html 。

  [7] 欧盟新《产品责任指令》((EU) 2024/2853)、日本《制造物责任法》、韩国《制造物责任法》均将进口商列为承担严格责任的“制造者”。美国机制不同,其各州普通法上的严格责任及于销售链上的销售者,进口商可作为销售者担责,且多州设有“无辜销售者”豁免。三个法域的具体规则见第五节相应法域脚注。

  [8] 《外资审查条例》((EU) 2026/1386),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6/1386/oj 。

  [9] 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第2条、第3条,韩国国家法令情报中心,https://www.law.go.kr。

  本文作者

  业务领域:科技交易、跨境并购、私募股权交易及风险投资

  徐律师专注于人工智能(AI)等前沿科技领域的科技交易、投资并购与战略合作;凭借对AI产业趋势的深度洞察,徐律师擅长为科技创新项目设计交易架构,并在跨境知识产权安排、监管合规及商业化落地等关键环节提供前瞻性法律解决方案。他代表国际私募基金、投资机构及中国企业,主导涵盖绿地投资、并购、融资、重组与全球业务布局等复杂交易,在企业出海及跨境并购方面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此外,在风险投资及融资方面,他曾协助多家私募风险投资基金及中国初创公司,完成从早期至后期阶段的融资交易,并就公司治理、日常运营及合规事务提供持续法律支持。

  杨恺盛

  知识产权部

  yangkaisheng@cn.kingandwood.com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和贸易合规

  杨律师擅长在跨境技术交易、海外技术与设备引进、重大技术装备“走出去”、科技型企业投融资与IPO等场景中提供定制化服务和解决方案,在知识产权战略咨询、商业秘密保护、中国技术进出口、美国出口管制、人工智能与开源合规、IPO项目中担任IP顾问等方面具备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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